来信内容
姓 名:
张**
信件编码:
FD54
来信时间:
2017-02-17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企业未给残疾人缴纳全部社会保险
信件内容:
咨询示范区内企业招收残疾人,工资按时发放,但是只缴纳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其他保险均未缴纳,请问这个企业能否向地税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员工60-100人,有二代残疾证员工1人,企业行为是否违法,残疾人员工已在此企业工作4年多,能否要求赔偿在职期间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怎么计算相关费用,应该通过仲裁还是起诉维护自身权益,现已办理离职手续,不清楚企业是否还在使用此证免交当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7-02-20
回复单位:
大数据局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经收到。企业能否向地税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您电话联系地税局咨询,咨询电话87093434。《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根据上述规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如何您还有什么问题请您电话咨询87033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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