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姓  名:
田**
信件编码:
6E05
来信时间:
2017-02-27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信件内容:
请问城镇职工慢性病能报销不?哪些种类慢性病予以报销,都需要哪些资料?谢谢!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7-02-28
回复单位:
大数据局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经收到。根据《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有关问题的通知》(杨管人劳发〔2013〕64号)有关规定,纳入示范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包括: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恶性肿瘤门诊用药;3、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4、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5、糖尿病;6、原发性高血压病;7、多耐药肺结核;8、精神分裂症;9、肝硬化(失代偿期);10、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11、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2、脑梗塞后遗症;13、脑出血后遗症;14、慢性活动性肝炎;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白血病; 17、 生长激素缺乏症门诊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18、抑郁症门诊使用抗抑郁药物;19、帕金森氏病。符合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条件的参保患者,由本人填写《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近半年内原始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近期检查、化验报告单、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1张两寸免冠彩照等资料,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门诊特殊疾病专家组鉴定,鉴定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门诊特殊疾病每年鉴定两次,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鉴定后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后因病情需要可继续申请。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患者须在示范区内选择1-2家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办理异地安置登记的人员可选择工作地或居住第1-2家二级或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按参保年度结算,每年1月底前由本人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年度特殊疾病资料进行报销。门诊特殊疾病报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参保患者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正规发票(不含医保刷卡发票),门诊病历、药品处方、门诊购药清单、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异地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提供)或转院治疗手续(转院治疗的人员提供)。咨询电话:029-8703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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