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姓 名:
张**
信件编码:
GPPS200522F4H4
来信时间:
2020-05-22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给杨陵区人民法院的一点建议
信件内容:
2020年4月底,我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下达申请,申请书上写明了被申请人的各项信息,有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以及工作单位和职务。上述信息已经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之规定,且我与被申请人无其他债务纠纷。杨陵区人民法院本应依法受理我的申请,却以不能提供身份证号码为由,拒绝受理。另外,我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院长信箱《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中明确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我个人认为,督促程序本身作为一种有利于法院为当事人选择一个更加便捷的维权途径,有利于更加高效的配置司法资源。那么最高法解释称对普通民事案件都不要求一定提供身份证号码,杨陵区人民法院对适用督促程序的诉讼却提出这项要求,显然不合规定。所以我写下这封信,表达我个人的一点建议,希望您们能重视这件事情,为响应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代表示范区人民,给党和国家交上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0-05-26
回复单位:
杨陵区政府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由杨陵区人民法院具体办理,现就您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经我院核查, 2020年4月26日,我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接待了该网民,并对其提出的立案申请进行了解释,在解释过程中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号,否则就拒绝受理的情况。因立案庭前来立案咨询的群众较多,在解答过程中可能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
收到留言转办单后,我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按照预留电话给该网友致电,询问其立案相关事宜,该网友明确表示因借款涉及金额较小,考虑暂不立案。
法院立案庭作为诉讼服务窗口,我们有责任向立案咨询群众解释清楚,并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立案登记,造成办事群众理解有误,属于我院在立案解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今后我院会持续加强做好立案解答工作,认真详细地向群众解答相关问题, 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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