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对标“省考”抓整改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来源:杨凌融媒体中心 作者:魏争亮 发布时间:2021-12-07 09:07

2021年7月15日至8月8日,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示范区开展了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21年9月7日向示范区反馈了督察报告。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抓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杨凌示范区贯彻落实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整改方案》强调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切实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把抓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整改作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示范区“三区三高地”建设提供坚强的环境保障。

《整改方案》明确

坚持党政同责,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级压实整改责任,逐级传导工作压力,定期督促检查,严肃问责问效,确保整改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补齐短板。各责任部门要认真梳理督察报告反馈的各项问题,厘清责任主体,逐项提出具体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严格整改验收,逐项销号,确保问题整改落地见效,短板及早补齐,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系统施策。各级各部门要以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深入开展自查剖析,以点带面,举一反三,查找本领域、本行业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兼顾示范区近期和长远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严防简单粗暴等“一刀切”行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系统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整改方案》要求

高质量完成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聚焦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及督察组督察期间受理移交的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认真梳理,细化20项具体问题和1项责任追究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全力推动问题整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需要阶段推进的,积极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于需要长期坚持的,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持之以恒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升。通过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更加规范,措施更加有力,职责更加明晰,考核问责机制更加健全,执法联动更加高效,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稳步提升,为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紧盯督察反馈的企业污染治理水平不高,垃圾消纳、污水处理厂建设、城市管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突出,水资源保护不到位、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结合示范区“十四五”规划,系统谋划,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抓好整改,尽快补齐短板,不断提高环境综合承载力和环境治理水平。力争到2022年底,示范区优良天数、PM2.5平均浓度和重污染天数完成省上下达年度考核目标。渭河、漆水河杨凌断面水质保持地表水Ш类标准,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为保障督察整改目标实现、任务落地,《整改方案》确定了3个方面9项重点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

1.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学习教育不少于 2 次。同时,将学习内容作为示范区党校干部学习培训、自主选学的重要内容。继续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专题研究制度,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坚持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作用,坚持每季度研究不少于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重点工作按时间节点落实。

2. 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修订《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示范区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夯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基础,强化责任分工、厘清责任边界。

3. 强化考核问责力度。以落实省委、党工委“三项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生态环保”考核权重,严格考核奖惩,强化责任落实,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出台《杨凌示范区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工作方案》,重点聚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履职担当不足、不作为、乱作为等方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倒逼工作责任落实。认真查办督察组移交的责任追究案件,做到责任明确,追责到位。

(二)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推进突出环境问题整改

4. 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规范涉水事务事前审批,加大开发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每季度开展大排查,严肃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重新复核后稷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调整方案批复内容不符部分,督促项目主体单位进行整改,妥善解决后稷湖生态用水问题。开展地下水使用情况专项排查整治,针对无证开采地下水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备,封井回填。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以村为单位完善取水许可,核发取水许可证。举一反三,对区内农业、畜牧业工程项目取水许可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问题的,按规定进行整改。

5. 扎实推进垃圾填埋场问题整改。规范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措施落实落细。结合目前垃圾处理现状和城市发展远期规划,制定杨陵区曹新庄垃圾填埋场环境问题综合整改工作方案,成立整改工作专班,对臭气污染、渗滤液处置、地下水超标等具体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制定科学有效的整改措施,分阶段推进各项环境问题整改,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渗滤液等污染物规范处置,厂区周边臭气、异味等排放大幅降低。

6. 系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一步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及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出台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整治提升,纳入日常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农村污水专项资金,积极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升工程,加快未建成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

(三)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7. 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强化大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联防联控,调整优化产业、能源、运输、用地结构。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杨凌示范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准入政策要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入区发展。通过监督帮扶相结合的方式,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回头看”,不断完善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持续巩固全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成果,拓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持续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加大县域间联防联控,统筹兼顾温暖过冬和清洁取暖。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回头看”,巩固燃煤锅炉拆改成效、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成果。不断改善运输结构,积极拓展铁路运输煤源,提高铁路运煤占比。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持续开展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整治。积极调整用地结构,推进建筑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夯实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主体责任。深入推进道路扬尘专项整治,加强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保持道路扬尘整治高压态势。

8. 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加快推进污水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结合老城区雨污分流实际和城市发展现状,因地制宜,制定老城区雨污分流综合整治方案,逐年推进实施,解决老城区部分区域雨污分流不彻底问题。强力推进示范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确保雨污分流改造后污水有效吸纳,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加强城市排水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降低污泥浓度和产生量。深化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完善水源地监管制度,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排除污染隐患,确保饮水安全。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责任,推进河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扎实开展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加强对河道及渭河生态区常态化巡查,充分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航拍航测等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

9. 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巩固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成效,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严格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管理,制定管理运行办法,逐步对乔家底储存的建筑垃圾进行处理。清运南庄村堆放的建筑垃圾,开展区内收储土地垃圾乱堆乱倒专项排查,严防垃圾乱倒现象。妥善解决生活垃圾消纳问题,结合示范区实际,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生活垃圾消纳方案,加快推进实施。进一步规范污泥处置,对区内污泥处置单位处置能力进行研判,督促做好问题整改。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日常监管力度,落实污泥四联单转运制度,严肃查处非法转移、擅自处置等违法行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置,杜绝就地倾倒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