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适应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基层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近日,《杨凌示范区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按照《办法》,根据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结果,在完成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每年择优确定1个镇(街道)作为示范区级激励对象,对受激励的镇(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示范区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示范区财政预算。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示范区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全区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于每年9月底前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示范区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绩效目标,并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进行跟踪问效;示范区财政局对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示范区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办法》明确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激励资金的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依规。激励资金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街道)、村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