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精准重拳出击,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知识产权、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杨凌某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给水管案
陕西杨凌某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给水管(规格型号:PE100 dn63 x en5.8mm pn1.6Mpa),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平均外径项目不符合GB/T13663.2-2018标准,按照《陕西省聚乙烯(PE)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3月10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罚款8939.5元(大写:捌仟玖佰叁拾玖元伍角整)。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不合格产品。
案例二:杨凌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销售净水机案
2022年3月3日,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涉嫌在杨凌某酒店宴会厅聚集20余名老年人进行宣传销售净水机。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叶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杨凌某酒店宴会厅聚集有20余名老年人在现场观看演示关于净水机使用的宣传视频,发放宣传彩页并销售净水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2022年4月1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杨凌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甲蕃王丹牌红景天口服液)案
2021年11月5日示范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核查处置任务(国抽)显示,杨凌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营的四川知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5月9日生产的“甲蕃王丹牌红景天口服液”经抽样检验,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项目不符合 Q/AJS 0002S-2020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甲蕃王丹牌红景天口服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违法行为其他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甲蕃王丹牌红景天口服液”1盒。
案例四:杨凌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化肥案
2021年11月22日接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资料,显示涉嫌陕西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03.09的规格为400g/瓶的含腐殖酸水溶性肥料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腐植酸项目不符合NY1106-201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含腐殖酸水溶性肥料违法行为属实,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120元,违法所得110.4元。2022年3月24日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罚款2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杨凌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甑糕案
2021年11月16日示范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核查处置任务(市级本级抽检监测),显示杨凌某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4日的“甑糕”经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0.5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杨凌某某调料干货店销售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的大米案
2021年12月28日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杨凌某某调料干货店售卖的25kg装的大米,实际量含量与标识含量不一致。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委托杨凌质量技术检测检验所对检查时现场发现的大米进行了计量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检验批次的净含量标注与实际净含量不符。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规格为25kg/袋的金地稻花香大米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符。2022年5月6日,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杨凌某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广告案
2022年9月7日收到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稽查局转来案件线索移送函,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安排执法人员对陕西信某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经查,陕西某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6日与四川熊猫梦工场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委托其在四川卫视频道发布“多邦康泰牛骨髓肽复合片”广告,该产品为普通食品。2022年1月12日和1月24日各播出一次,累计播放2次,单次播放费用800元,广告内容中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表述,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陕西某某果业贸易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接到12315中心转来2名举报人举报陕西某某贸易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产品时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后,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陕西某某贸易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黄金蜜瓜”时使用疾病治疗功能词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予以改正,并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