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精准重拳出击,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假冒伪劣化肥、刷单信等虚构交易、“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等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杨凌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2年11月15日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定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硫酸钾极性分子复合肥(总养分≥45%,15-15-15 氨基酸≥5% CaO≥5%)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总养分、钾和氯离子不符合Q/YLHY006-2018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8480元;没收违法所得1248元的行政处罚。
2、某某网(杨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平台转来举报人举报某某网(杨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抖音商城“农某某小店”发布聚合君复合肥的广告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
经查,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业务宣传,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3、陕西某某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场内内燃平衡式叉车案
2023年3月10日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陕西某某塑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有正在使用的2台内燃平衡式叉车,未能提供上述2台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和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经过核实,当事人对正在使用的两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未经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采取了行政强制查封措施。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40000元(肆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