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为群众纾困解难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吕贵民 发布时间:2021-12-21 10:08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围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面加强新时代司法救助工作,构建多渠道、多样化的渐进式司法救助模式,为救助对象纾困解难温暖人心,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服务”

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10年前,曹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娥的丈夫代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代某某受伤严重,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但曹某当年只有16岁,没有赔偿能力。判决后,曹某只支付给了王某娥家庭3000元。由于死者代某某此前是家庭主要劳动力,他的离世让这个家庭丧失了主要经济来源,并引发了一系列家庭变故。王某娥患有慢性疾病,得不到好的治疗,还得照顾3个孙子,生活陷入困境。

今年3月9日,杨陵区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线索走访调查中了解到此案,认定王某娥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王某娥在拿到救助金后激动地说:“当初得不到赔偿让人‘寒心’,现在司法救助让人‘暖心’,检察官真是我家的大恩人。”

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服务”,把救助关口前移,准确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为刑事被害人家庭送去检察关怀与温暖,正是杨陵区检察院体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理念,彰显司法情怀和检察担当的具体体现。

据介绍,今年以来,杨陵区检察院已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0余件。

从“应救尽救”到“应救即救”

司法救助“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杨陵区检察院坚持每季度分析司法救助工作形势,明确司法救助是每个业务部门和每名办案人员的责任,要求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保障申请人及时获取司法救助。

赵某某在家人遭到刑事侵害后,身体每况愈下,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庭贫困,案发后未对被害人家庭进行经济赔偿,存在矛盾纠纷隐患。案件承办检察官及时移送了司法救助线索,经过走访调查核实,确认赵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标准。

考虑到区级司法救助经费有限,杨陵区检察院及时向咸阳市检察院报告,咸阳市检察院决定开展联合救助,两级检察机关共为赵某某提供救助金7万元。

从“公开听证”到“提升公信”

杨陵区检察院在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中坚持“公开听证”,邀请群众代表旁听,让群众参与、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通过打造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阳光听证,努力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和执法公信力。

今年1月下旬,梁某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听证会在邰北社区举行。1月15日,申请人梁某某以其丈夫陈某某不幸去世,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双方父母年迈且无劳动能力,家庭缺少经济来源,导致生活困难为由,申请检察机关予以司法救助。

听证会上,主持人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党支部书记等参会听证员详细介绍了听证会的主要流程,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对该案调查核实的情况及审查意见、申请人的陈述等。听证员围绕该案申请人是否属于救助对象、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救助金额多少为宜等问题各自发表了意见,最终决定给予梁某某1万元的司法救助。

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万传慧感慨地说:“参加这次听证会,让我感受到了司法救助的透明公正,感受到了检察温情、司法温暖。司法救助帮助申请人解了燃眉之急,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