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杨陵区人民法院灵活运用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措施对市场主体产生的影响,确保了辖区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陕西某公司诉杨凌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担心案件胜诉后,债权不能及时实现,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冻结了被告杨凌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万元。但杨凌某公司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一度停滞,刚刚走出困境,周转资金又因原告诉请被法院冻结,无奈之下,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公司部分机器设备作为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公司周转资金的冻结。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详细听取了被告的请求,认为当前疫情形势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产生了较大冲击。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应尽量减少司法措施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被告提供相应有效资产担保的前提下,采取“活查封”措施,查封被告提供的机器设备,依法可以解除对其周转资金的冻结,这样既解决了原告担心债权难以实现的不安,又不影响被告杨凌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故法院支持被告提出的反担保申请,及时变更了相关措施。至此,该案保全措施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