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记者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界定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方式,进一步加强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通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与规模。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设施种植、育种育苗、温室大棚和场内通道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和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等辅助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畜禽圈舍、养殖池等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和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水产养殖尾水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通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和农业行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和22.5平方米以内;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通知》强调,设施农业用地要充分利用未利用地等,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要减少对耕地耕作层土壤的破坏。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生产结束6个月内复垦恢复原土地用途。
《通知》明确规定,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