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带动作用,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促进我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发出《关于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及监测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并对2020年底以前被评定为省级示范,且在以前年度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全面监测。
《通知》明确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范围和条件,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以及发展成效特别突出、达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均可申报。
《通知》要求,所申报省级示范的家庭农场要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经县、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定为示范家庭农场,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生产档案健全,生产记录完整。
经营规模适度。从事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租赁期5年以上,流转期限内无转包。从事种植业,粮油作物耕种面积200亩以上;从事果业、蔬菜、茶叶、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肉禽年出栏5万羽以上,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存栏200只以上,奶山羊存栏200只以上;从事经济林经营,规模1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特色农业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经营效益明显。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种植业、养殖业、经济林业等,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40万元以上;种养结合或特种种养业、水产养殖、休闲农业等其他特色农业产业,正常年份农产品年销售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
示范带动作用强。与一般农场相比,采用先进的生产管理标准、实用新技术开展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质量安全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利用电商等信息化手段为生产服务,形成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在科技运用、经营模式、管理水平、产品销售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