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直属机构、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拓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信息渠道,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将此《办法》在单位网站、报纸、电视台、办公场所及生产车间长期公示、宣传,鼓励职工参与企业质量管理,形成全民知晓、公众参与、社会关注、齐抓共管的打假治劣新格局。
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 月1日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效力,保障我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及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或不满足明示质量状况产品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及3C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可以查证的,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检举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并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证据,有助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案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报下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产地产品的;
(二)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3C认证、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证明产品的;
(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或不满足明示质量状况产品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七)其它需要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四)举报线索事先未被行政机关发现;
(五)举报线索或证据须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举报人员可以拨打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电话,也可以通过网络留言或信函的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029—12365(4号键)或87033804;
(二)网络举报: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yangl.snqi.gov.cn/ ;
(三)信函举报地址:杨凌示范区东新路2号,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邮政编码:712100。
第九条 在受理举报时,按照“首接负责制”原则,接报人及时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作详细记录、登记,作为给予举报人奖励的依据。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3个等级,由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一)一级举报。举报人直接掌握主要证据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举报人掌握关键证据并可协助查办活动,违法事实清楚,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举报人提供查办线索,掌握部分未经核实的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十一条 依据举报等级和执法机关罚没金额多少,参考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但每个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举报奖励小于100元,按100元兑付。具体举报奖励标准如下:
1、属于一级举报的:举报奖励为罚没款的6-8%;
2、属于二级举报的:举报奖励为罚没款的4-5%;
3、属于三级举报的:举报奖励为罚没款的1-3%。
对查处后无罚没收入,又属于一、二级举报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的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可酌情给予举报人500—8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提供同一举报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提供线索或证据对案件查处能起关键作用的,可视情按举报奖金50%以下比率与第一举报人共享举报奖,具体奖励比率由办案机构确定。二人以上联名举报的,由各联名举报人平均分享举报奖。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能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发放程序
(一)举报人申请。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队(杨陵区分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由案件承办人书面告知举报人可以申请奖励。举报人在被告知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确定领奖方式(如需转账,提供本人银行账号)。
(二)案件主办人申报。案件主办人应自接到举报人书面奖励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奖励审批单》(样式附后)依程序办理。
(三)领导审批。举报奖励低于2000元(含)的,由杨凌示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领导批准;高于2000元的,由分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示范区局领导批准。
(四)举报奖励发放。举报奖励审批后,案件主办人凭《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奖励审批单》到财务部门领取奖金,直接发给举报人或转账。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举报奖励:
(一)举报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奖励申请的;
(二)举报人选择现金方式领奖而逾期未领取的;
(三)举报人选择转账方式领奖,因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在收到举报人提出书面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90日内无法联系核实的。
第十五条 案件主办人应将《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奖励审批单》归入案卷存档。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规定经费渠道解决,严格奖励资金的申领和发放,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含案审会人员)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肃保密纪律,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身份证、通信方式、地址等涉及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泄漏给无关人员。
第十八条 示范区、杨陵区两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线索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因工作人员泄密,造成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三)贪污、挪用举报奖励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造成其逃避查处的;
(六)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奖励审批单
附件
质量技术监督 举报奖励审批单
案件名称 |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
罚没金额 | |
奖金数额 | |
案件主办人意见 | |
执法部门 领导意见 | |
案审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