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法律的威慑作用,对七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7月29日,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这是继今年五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审后的第二次审议。条例新增规定,凡存在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采出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到回注标准;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采出水未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排放;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技术关闭井、报废井未实施安全封堵;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有毒有害气体或者伴生气、可燃性气体;在作业现场处理废弃泥浆、岩屑等工业固体废物,或随意倾倒、掩埋;外排的矿井水未达到国家Ⅲ类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情况,将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为加强运输管理,修订草案增加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如对土壤污染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对输油、输气管线和油气储存设施实行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巡查、检测、防护,防止断裂、穿孔,防止造成泄露等。“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将环保和产业布局综合考虑。”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可以通过在坑口布置坑口电站,把运输煤变为运输电,或者把初级化工产品的生产放在油田附近进行。”
为明确政府和企业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的生态恢复治理责任,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开发单位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与此同时,条例还增加了“生态恢复治理”专章,重点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的恢复治理责任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