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酸检测是快速发现病毒感染者、有效切断传播途径的关键手段。尤其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多轮大规模人群核酸筛查,可以更迅速发现潜在病例,查明并锁定风险区域和重点人群,及时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那么,如果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检验、采集样本措施是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说。
邱昭继给记者讲述了发生在滨州市邹平市的一个案例:邹平市公安局黄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小区有人不配合做核酸检测。据调查,小区居民何某某自2022年3月9日回到邹平家中后,一直在家自行隔离且未进行核酸检测,并辩称不知道需要做核酸检测的规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邱昭继分析,滨州市邹平市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政府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一项措施,何某某有义务按照要求参加核酸检测。而何某某拒不配合做核酸检测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由于该行为情节特别轻微并且何某某积极认错,公安机关对何某某不予处罚,只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邱昭继说。
此案最终经公安机关对何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何某某认识到自己已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积极认错并书写认错书,保证按照规定参加每日核酸检测。公安机关对何某某依法出具《公安告知书》,并联系社区,告知其核酸检测时间及地点。
需要提醒公众的是,在进行核酸样本采集时,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积极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应在工作人员准备采样时取下口罩,采样后立即戴好口罩离开;保持社交距离,严格落实一米线要求,不扎堆,不聚集;采样时,尽量放松、不要紧张,减少吞咽和清嗓子动作;为避免影响检测结果,采样前30分钟不吸烟、不喝酒、不嚼口香糖,尽量不喝水;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不能进行核酸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