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有关人员进行隔离、封闭管理,都是为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最大限度减少传染病传播的机会。隔离人员、封闭管理人员擅自外出、聚集,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对此,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邱昭继讲述了前不久发生在山东省烟台市的一个案例。2022年4月28日上午,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冯某某在烟台港码头从事韩国入境集装箱装卸工作,属于口岸进口货物直接接触人员,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工作期间要求集中住宿、封闭管理。3月8日、3月10日晚,被告人冯某某两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外出,先后到快递点、药店等公共场所逗留、购买药物,并与多名亲属见面。3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核酸检测初筛阳性,3月12日核酸检测复核阳性,由负压救护车闭环转运至烟台市奇山医院隔离治疗。根据烟台市芝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导致其密接、次密接、其他重点人员200余人及参照次密接管理的120余人被采取隔离管控措施,其居住及活动轨迹涉及的4处重点场所被封控管理、终末消毒。
“冯某某两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外出,其行为违反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冯某某的行为导致多人被采取隔离管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邱昭继说。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最终经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防疫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芝罘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因此,邱昭继在此提醒公众,隔离和封闭管理对于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隔离和封闭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将自己暂时和社会隔开,打破正常的生活节奏,是为控制疫情不得不作出的牺牲。倘若无视规定,擅自外出,不仅自己有被传染的风险,而且可能会殃及家人,更会影响到疫情防控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