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凭出入证进出小区可以有效防止人员随意流动。那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出入小区,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本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疫情防控期间,由相关部门严格依法审批出具、发放的通行证件是确保防疫保障人员、车辆顺利通行的有效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买卖防疫通行证件的行为,公安机关都将依法打击。”邱昭继说。
邱昭继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2020年2月某日晚,一辆小汽车意欲进入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某社区。岗亭值班人员请驾车人出示证件并配合检测体温,而驾车人声称自己是警察,要进小区办事,随即出示了一下“人民警察证”。待测量体温后,驾车人未经值班人员允许便一踩油门通过岗亭,径直驶入了小区。“疫情期间,警察也不能无视防疫纪律呀!”值班人员一边想着一边迅速报了警,并在随后该车要驶离小区时将其拦截。经查发现原来这个“警察”是假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龙岗区龙城街道与一个制作假证的女子谈妥,以150元的价格制作一本假警官证。李某遂设法借来武警警服拍了照片,连同自己的姓名和所要求的身份等信息一起交给该女子。几天后双方交易达成,但李某对“货”不满意,要求重做一本,最后取得了另一本内容一样但字体不同的“警官证”。两本“警官证”上均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编号089XXXX”“李某”“武警深圳市支队中队长”等字样。不久之后,李某又与一名男子以350元的价格如法炮制了一本“人民警察证”,其上有“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支队长”“李某”“065XXX”“二级警督”等字样。
“李某伪造两本‘警官证’,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李某伪造一本‘人民警察证’,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邱昭继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案例结果是,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鉴于其具有归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邱昭继提示公众,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在应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