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后逃避卫生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杨静 发布时间:2022-06-07 10:10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入境人员怀着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不配合体温监测。还有一些入境人员明知自己已经出现了发热、干咳等症状,或者曾经去过疫情严重的地区,故意隐瞒发病情况、境外旅行史等。甚至有人采取吃退烧药等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在海关卫生检疫环节蒙混过关,入境以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隔离观察,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

那么,入境后逃避卫生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本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0日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疫情发生以来,海关总署依法采取了严格的口岸防控措施,内防输出、外防输入,坚决遏制疫情跨境传播。”邱昭继说。

邱昭继向记者介绍了一起案例:2021年1月16日,张某兵在其境外新冠核酸检测暂无结果的情况下,由同事杨某昌和张某超协助涂改检测报告日期,乘坐国际航班入境。入境后在得知境外核酸检测结果阳性情况下,张某兵仍向疾控部门谎报结果以逃避检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张某兵、杨某昌、张某超投案自首。

“张某兵、杨某昌、张某超入境后在得知境外核酸检测结果阳性情况下,仍向疾控部门谎报结果以逃避检疫,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邱昭继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兵、杨某昌、张某超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依法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邱昭继建议,广大旅客在出入境时一定要如实、完整、准确地填报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各项卫生检疫措施,这既是对本人和家人健康安全的保护,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海关检疫,不仅要承受全社会的舆论谴责,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