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08 16:26

为全面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省委省政府、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部署要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全区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疫情高发地或途径疫区往返杨凌人员拒绝在24小时内向所在镇(办)村(社区)、物业登记备案,不如实告知相关信息或者明知已感染、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等仍不按照政府防疫有关规定要求,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确诊患者密切接触及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拒不配合医护人员、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提问、登记、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三、不听劝阻,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杨陵区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管控措施的公告”规定的。

四、对于不听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不执行、或者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村(社区)干部等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五、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假药、劣药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

七、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销售口罩、药品等防护防治物品为名,诈骗公私财物的。

八、其他影响防疫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由政府相关部门录入社会征信体系。希望全区市民齐心协力,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好全区疫情防护期间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110、87030110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