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聚集性疫情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杨肺炎办发〔2020〕16号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12 11:43

各工作组、杨陵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为规范、高效处置示范区内可能发生的聚集性疫情,经研究,现将《杨凌示范区聚集性疫情处置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前期中、省相关工作部署,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工作要求,统筹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杨凌示范区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处置暂行办法

 

杨凌示范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领导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杨凌示范区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处置暂行办法

 

为高效处置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依据《陕肺炎办发〔2020〕38号》、《陕肺炎办函〔2020〕12号》、《杨凌示范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的通知(杨肺炎办发〔2020〕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迅速响应

1. 根据《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方案(第二版)》(陕卫办应急发〔2020〕3号)要求,由杨陵区疾控中心确认,“14天内在示范区辖区内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壹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为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确定为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发生。

2. 全面落实《示范区应对新冠肺炎领导小组关于应对疫情新变化深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杨肺炎组发〔2020〕2号)文件精神,一旦发生聚集性疫情,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迅速响应,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切断聚集性疫情传播链,防止聚集性疫情进一步扩散。

二、有力组织

3. 建立聚集性疫情分级链长负责制。示范区聚集性疫情链长由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示范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姚忠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杨陵聚集性疫情链长由杨陵区领导小组组长陈辉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4. 相关镇(街道)、村组(社区)聚集性疫情链长由杨陵区政府指定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起防控责任。

5. 示范区聚集性疫情处置在本级链长指导下,由 “示范区医院和区疾控中心工作督导组”牵头,示范区卫生健康(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配合,组建工作专班,指导杨陵区(疾控中心)开展聚集性疫情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6. 坚持一起聚集性疫情一个工作专班,切实强化聚集性疫情处置的组织领导。

三、高效处置

7. 由每起聚集性疫情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深入调查分析,分层级划定密切接触者范围,切实将每一例密切接触者追踪到位。

8. 依据排查出的首批密切接触者情况,由“示范区医院和区疾控中心工作督导组”牵头负责,指导每起聚集性疫情专班完成确诊病例传播链树状图(参照附图)。

9. 对每起聚集性疫情的所有密切接触者,一律实行定点集中医学观察,有效切断传播途径。每日按时两次测量密切接触者的体温等健康状况,一旦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等不良症状,迅速转运至示范区医院隔离治疗。

10. 由物资保障组负责,全面保障集中医学观察点防控物资需求,充分保障实施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需求。

11. 若因密切接触人员追查不全、管控不严导致聚集性疫情扩散,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照聚集性疫情传播链条实行责任倒推,对未管控到位的相关责任人依规予以相应追责、处分。

四、灵通信息

12. 每起聚集性疫情确诊病例首版传播链树状图,于聚集性疫情发生之后的次日20:00前完成,即时报送上级指定邮箱(示范区级联系人:李金凤;联系电话:87036245;QQ邮箱:931621857)

13. 每起聚集性疫情确诊病例传播链树状图依据后续密切接触者摸排情况,动态及时更新完善,即时上报,用于指导后续相应防控工作。

14.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示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聚集性疫情确诊病例传播链树状图(样版)


附件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