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有关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知识问答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成全勃 发布时间:2020-03-26 09:21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法律谚语所体现的是法律制度的程序正义。司法活动是一种看得见的程序性活动,案件一旦进入法律流程后,其每一个步骤都有相应的时间限制,自然人或企业负责人因疫情防控的需要无法亲自参与诉讼或者仲裁活动,那么法律是如何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3月20日,记者采访了陕西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志山律师。

“受本次疫情影响,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记者问。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李志山说,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简单来看,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可能直接造成诉讼时效中止。但李志山认为,疫情对于诉讼时效的影响不能简单地“一刀切”,本次疫情确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但是否不可克服,还是应当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因为,随着全国各地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推进,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有很多,例如12368诉讼服务热线、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除了新冠确诊患者、疑似感染者或者其他被依法隔离的人以外,其他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通过上述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各地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也都是有专人值班在岗的。因此,如果对于本次疫情“一刀切”认定为不可抗力,既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与审慎,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记者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如何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

李志山说,现在各地法院正在拓展线上诉讼服务渠道,就西安市而言,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需要提交诉讼材料或者申请办理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可以通过陕西移动微法院、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进行,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这样可以避免直接到诉讼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既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也能让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

记者提出“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该如何解决”时,李志山表示,可以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故当事人确因疫情将耽误期限的,均可以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申请人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不能及时去法院申请执行的,该如何办理?”记者问。

李志山说,可以参照行使诉讼权利的方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或期日届满前已将起诉状、上诉状、各类申请书等材料交邮的,应当视为在法定期间或期日行使了相关诉权。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冠病毒感染正在接受治疗、隔离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间或期日提起诉讼、上诉、申请执行、复议、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的,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经审查属实的,各级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商事仲裁程序有何调整?”记者问。

李志山表示,各地仲裁机构受本次疫情防控的影响,对立案、开庭等都作了相应调整。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告,如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关立案需求的,先拨打立案咨询电话(029-86295393)进行先期咨询,收到回复后再进一步安排后续工作;如当事人或代理人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立案材料,优先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办理申请仲裁业务。并且,西安仲裁委员会原定于2月7日前的开庭、质证、调解等仲裁活动,已经全部进行延期;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冠肺炎正在接受治疗、隔离观察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按期提交案件材料、无法正常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也可以依照相关《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延期。

记者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如期审结案件的,如何处理?”

李志山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社部也有相关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程序,待影响消除后,恢复案件审理。

另外,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到,全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受理、办理仲裁案件过程中,要将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因素。要求对因抗击疫情、防控疫情而开展的隔离、治疗、延期复工、延期开学等情况作为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执行。对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当事人不能参加庭审活动的,经查证属实,可不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缺席裁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