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高位推动
形成扫黑除恶整体合力
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伊始,省检察院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春雷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及时印发工作方案,明确将10种黑恶势力情形列为打击重点,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省检察院先后召开了14次党组会议、5次领导小组会议、2次推进会,专题研究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措施。
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均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单独设立扫黑办,在办案场地、经费、车辆、技术装备等方面为专项斗争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头办案,从加强组织建设到层层落实责任,形成扫除黑恶势力的强大合力。在一系列紧锣密鼓的动作背后,是全省检察机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的坚定决心。
今年6月3日至7月2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2督导组进驻我省开展督导,7月28日向省检察院反馈了督导意见,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按照中央督导组和省委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立行立改,以督导为牵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再突破。
7月至11月,全省检察机关办案力度不断加快,共对黑恶势力犯罪提起公诉134件1557人,占总数的33.3%和46.9%。通过开展“五个再一遍、三个大起底”,对近3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涉黑涉恶案件、纪检监察案件全面进行倒查翻查起底,共翻查8万余件案件,摸排出涉黑涉恶及涉保护伞线索697条。
依法办案
确保每起案件经得起检验
扫黑除恶,关键在办案。办案质效是检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准。截至2019年11月15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904件4261人,其中涉黑犯罪案件254件1486人;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提起公诉402件3323人,其中涉黑犯罪案件42件877人。共监督立案18件34人;纠正漏捕401人、纠正漏诉306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67件;提出抗诉5件36人。
全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凑数、不拔高、不降格”。
省检察院扫黑办坚持24小时接听电话解答地方办案难题,分三批挂牌督办23起案件,下发典型案例,编印指导性文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实地督导督办。在对汉中市4起重大涉黑案件的督办中,省检察院组成专门指导组,21次听取专题汇报,4次赴汉中市实地督导,从侦查阶段全程跟进,共同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办案,强化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取证,严把案件质量关,做到了对涉黑及重大涉恶案件100%提前介入,坚持把案件问题和隐患解决消除在侦查环节,整体办案节奏明显提升。西安市检察机关在办理葛七宝涉黑案中,向侦查机关提出取证意见建议42份169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至今年10月,对公安机关未以涉黑涉恶移送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依法认定309件;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涉恶移送审查逮捕,检察机关不予认定436件;对公安机关未以涉黑涉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认定107件;对公安机关以涉黑涉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不予认定262件。
“打伞破网”
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检察机关积极创新参与社会治理,建构源头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延伸检察职能,注重发现深层次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从源头上防范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截至11月15日,检察机关在专项斗争中提出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256件。
黄龙县检察院在办理闫宏伟等24人涉黑案件中,就案件事实、法律证据等问题多次进行研讨,依法批捕了该涉黑团伙“保护伞”田某和宗某。
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办理全省首例恶势力团伙组织残疾人乞讨案后,向青海省湟中县残联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制定,规范外出务工的劳务中介工作等建议。湟中县残联积极接受,目前已发放数百万元的残疾人就业补贴,切实帮助解决了残疾人就业困难。
将扫黑除恶与深挖保护伞、铲除黑财产同步推进、双管齐下,形成长效机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成效的关键。我省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真摸排“保护伞”线索,对近年来已审结的案件开展“回头看”,有针对性地发现“案中案”。同时主动出击,在涉黑涉恶案件审查中发现有“保护伞”嫌疑而未查的,加强自行补充侦查,对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及时立案侦查。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必须狠抓“打财断血”。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办案中同步关注涉案财产,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督促运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手段,彻底摧垮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宝鸡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完善财产处置意见的提出方式和内容刚性,截至目前,已向法院提出涉案财产处置意见9份,共计涉案资金3725万元、车辆11辆、房产和车库7套,理财产品和股票价值14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