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宣判!被告人郭某因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2月25日,以郭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因寻衅滋事涉恶案件,经杨陵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宣判。
根据郭某等八名被告人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等,经杨陵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郭某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对王某等七人判处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在2013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期间,郭某作为杨陵区某单位职工,违规成立拆迁公司,承包杨陵某村的拆迁工程,并在郭某指使下,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郑某、李某洋、李某斌、曹某强、李某康、李某等恶势力团伙,长期骚扰村民,以各种方式逼迫村民同意拆迁。
该案于12月4日在杨陵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该八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陵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宣判,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充分彰显了法治权威及人民法院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下一步,杨陵区法院将持续加大对黑恶势力的依法打击力度,对黑恶势力犯罪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不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向深入,为推进“无黑无恶”创建、建设“三个杨凌”提供坚强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