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十项措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

来源:杨凌融媒体中心 作者:王晓艳 发布时间:2020-05-26 08:42

一个稳定、公平、高效、透明、有安全感的营商环境,是每一位企业家所期盼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精神,进一步关心关爱企业家健康成长,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司法保障和服务职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近日,示范区党工委政法委印发《关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十项措施》,《措施》围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完善诉讼服务体系等十个方面,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这十项措施具体为: 

一是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金融诈骗、强迫交易、高利转贷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故意毁坏、聚众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等侵财性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民营企业的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是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树立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妥善办理各类案件,促进公平竞争。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依法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兼顾各方权益做好企业财产保全工作。对因政府换届、负责人更替、调整规划、政策变化导致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

三是优先强化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监督。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办案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纠正对民营企业违法立案、越权办案、违反办案程序、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监督纠正违规限制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自由和对涉案民营企业违规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行为。加强涉企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建立完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是优先深化民营企业法治宣传。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定期组织法律顾问为民营企业开展法律体检,及时防范法律风险,帮助民营企业经营活动顺利开展,促进民营企业平稳发展。深入开展“三官一律”进重点项目活动,通过对民营经济产权保护法律政策的宣讲解读,大力宣传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的典型案例,增强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

五是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加快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配备企业专职导诉人员开通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提供全程的立案诉导服务。进一步深化涉民营企业民商事案件快速化解机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提高司法审判质效。以速裁工作为指导和保障,加快多元调解,实现大批纠纷在诉讼前端快速、依法解决。深化“诉非衔接”,在调解中严格落实平等、自愿、依法的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确保快审快结、案结事了。

六是依法审慎适用涉民营企业案件强制措施。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对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资产,尽量采用司法限制登记、禁止权利变更等“活封”措施,不得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为被保全企业、停缓建工程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七是依法审慎审查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批准逮捕条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批准逮捕;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营企业投资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及时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八是依法审慎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严格区分民营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得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得将对企业判处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实施犯罪的,不得将嫌疑人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相混淆,不得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相混淆,不得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相混淆。

九是依法审慎认定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运用政策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等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正当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发生的失误,不得以犯罪论处。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按照“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改进涉企执法办案方式,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人员,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十是紧盯企业难题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通过上门走访、开门纳谏、座谈交流、信息发布以及开通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设立举报投诉和咨询服务电话等形式,多渠道征集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办案周期长、执行难等法治工作意见建议,对事关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遵循“特事特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原则,不定期、常态化召开“议事会”,由参会企业负责人提出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政法各部门对短期内能解决的事项,现场提问、现场答复并明确解决时限;对一时无法解决的事项长期关注,并做好答复和释疑解惑工作,真正做到议事解决问题不搞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