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杨凌示范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效能。
《办法》的发布,推进了示范区志愿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对于鼓励和规范示范区志愿服务,调动全社会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推动志愿服务精神更加深入人心、社会更加文明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立足杨凌志愿服务发展实际,规定了总则、登记注册、服务记录、星级认定、回馈激励、附则等内容,共六章三十三条,明确了志愿服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志愿者的权益和义务,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能职责,志愿服务记录的监督管理,对志愿服务的支持和激励措施,使志愿服务从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的重要主体。《办法》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明确定位、强化管理
提升能力、拓展领域
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办法》明确,示范区各级各部门要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基本保障,社会各界要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专业化是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趋势
只有调动行业组织力量
服务于公共利益
才能更好推动志愿服务发展
《办法》对此明确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红十字会、残联、科协等行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常态化实施各类利民惠民志愿服务项目。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条件,帮助他人、服务社会,《办法》对志愿服务运行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公民有意向参加志愿服务的,要进行登记注册,成为在册志愿者,并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加入志愿服务团队。志愿服务组织负责志愿活动的组织、执行、保障,促进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常态化。
志愿服务记录体现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汇总了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轨迹信息
是表彰激励志愿服务的有力依据
根据《办法》,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要建立专人负责、流程规范、及时准确的记录制度,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各级文明办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范志愿服务记录,既要记录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还要记录被投诉、违规的,这是是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志愿服务的促进与保障措施
事关志愿服务的长足发展
实行星级认定制度
是反映志愿服务时间的标准
《办法》明确,要依照志愿服务时长和服务质量等确定志愿者的星级,星级认定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志愿者进行评定授级,并颁发志愿者星级标识,作为表彰、奖励、回馈志愿者的主要依据。同时,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加星级评定资格。
此外,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采取在党员评优评先、享受医疗服务、方便水电气暖业务办理、消费打折优惠、免费参观景点等措施予以激励。
各学校可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纳入学分评定,各单位、部门可将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党员评优评先的根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可将志愿服务情况作为树模、救济、帮困的依据等,都列入了《办法》的回馈激励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以及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或发起的志愿服务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陕西杨凌)登记注册,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经有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批准成立并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陕西杨凌)注册,报党工委文明办备案的单位型志愿服务组织,和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陕西杨凌)注册的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第五条 示范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志愿服务纳入工作计划,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每年预算一定的志愿服务专项经费,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保险等基本保障,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 社会各界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服务精神,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七条 示范区党工委文明办要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表彰奖励和经验推广。成立杨凌示范区志愿服务行业协会,统筹全区志愿服务工作。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推动本行业本系统志愿服务工作。杨陵区委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本辖区城乡社区、村组志愿服务工作。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红十字会、残联、科协、文联、慈善协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常态化实施各类利民惠民志愿服务项目。第九条 公民个人自愿参加志愿服务的,登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陕西杨凌)进行登记注册,成为在册志愿者,并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加入志愿服务团队。每名志愿者最多可加入20个志愿服务组织。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履行下列职责:(二)建立健全和负责执行志愿者注册、招募、培训、考核激励、时间累计、绩效评价等工作制度,并建立志愿服务档案;(三)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帮助和保障;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陕西杨凌)注册平台,以电子数据为方式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第十二条 党工委文明办要统筹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为志愿服务记录的异地转移接续和表彰激励提供依据。第十三条 各志愿服务组织要建立专人负责、流程规范、及时准确的记录制度,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各级文明办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予以记录。第十五条 志愿者需要查询本人志愿服务记录或者需要出具本人参加志愿服务证明的,由志愿服务组织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陕西杨凌)统一下载出具。第十六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认定以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的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为依据。第十七条 注册志愿者星级认定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共五级。星级认定标准如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级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级志愿者”。第十八条 星级认定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申报,志愿者星级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星级志愿者评定的程序如下:(一)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志愿者可向所在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二)志愿服务组织对本组织内申请参评的志愿者进行初审,将符合评定条件的志愿者名单及个人累计服务时长数据汇总后逐级审核报送示范区志愿服务联合会;(三)示范区志愿服务联合会对申报参评的志愿者相关服务信息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四)党工委文明办对符合条件的志愿者进行评定授级,并颁发志愿者星级标识。第十九条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加星级评定资格。志愿服务组织要按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准确统计志愿服务时长,避免发生漏报现象,对虚报、瞒报的,一经发现,撤销荣誉称号并向社会通报批评。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在开展党员评优评先时,将其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可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纳入学分评定和新时代好少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相关荣誉的评定体系。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将参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各类评优树模、救济、帮困的依据之一。第二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或体检中心给予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志愿者优先排队、免费挂号、免费体检等便利。示范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应急绿色通道,对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提供紧急救援服务。第二十四条 燃气、自来水、供电、政务大厅等窗口单位要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志愿者优先办理业务。第二十五条 积极支持和鼓励示范区各私营企业、商场超市、餐饮门店等商家组成爱心商家联盟,对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志愿者开展消费打折优惠活动。第二十六条 对于区内各景区景点、大型赛事和文体活动,文旅部门或主办单位要给予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志愿者免费参观服务。第二十七条 对于城区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城管部门指导相关运营单位要给予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志愿者的自有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第二十八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级以上表彰的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社区的负责人可优先享受以上各项回馈激励待遇。第二十九条 党工委文明办每年组织评选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志愿服务社区,予以一定物质或精神奖励。第三十条 区内媒体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应积极宣传报道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感人事迹。第三十一条 各类组织可邀请优秀志愿者代表、志愿服务组织代表参加示范区的重大赛事、庆典等社会活动。第三十二条 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将星级志愿者比例纳入考评指标体系。在各类道德模范、中国好人、陕西好人、最美系列等推荐、评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星级志愿者。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党工委文明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