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列入保健用品类别目录,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和有益养生保健等特定保健功效的外用产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支持企业研发新型保健用品,推进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保健用品产业发展。
保健用品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保健用品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实行保健用品批准注册管理制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
第七条 保健用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保健用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保健用品科学知识,防止对保健用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推动企业诚信建设,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目标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保健用品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