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保健用品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87030800 举报邮箱yanglingwangxinban@163.com 网站标识码 6191000009 陕ICP备15000236号-2 陕公网安备61909002000004号
杨凌示范区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87030800
举报邮箱 yanglingwangxinban@163.com
网站标识码 6191000009 陕ICP备1500023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