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就餐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托餐场所(以下简称托餐场所)是指由我省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以提供学生校外托餐为目的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开办的学生食堂就餐,托餐场所为学生就餐的补充,每一个托餐场所内就餐学生不应超过10名。
第四条 托餐场所向学生提供托餐服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五条 托餐场所经营者是学生托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托餐场所应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政府鼓励对校外托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