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19 15:52

第七条 托餐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托餐场所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学生就餐管理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食品药品、教育、工商、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做好托餐场所监管工作。

(一)教育部门应加大投入,办好学校食堂,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符合托餐条件的场所进行校外托餐,并对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三)工商部门应按照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管。

(四)环保部门负责对托餐场所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的监督检查。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托餐场所经营者遵守治安和消防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地方政府应定期组织托餐场所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学习,开展经常性培训和相关食品安全知识的考核。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托餐场所的退出机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托餐场所。对学生和家长投诉多、环境差、设施缺损、管理混乱的托餐场所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