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场所。
(一)托餐场所应设置在卫生、安全的建筑物内,托餐场所内外不应有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因素,不应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
(二)食物贮存间、加工间、用餐间和卫生间应独立设置。
(三)应具备上下水畅通,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设施。
(一)加工场所应保持整洁,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瓷砖到顶,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有固定清洗水池,有通风、排烟设施和防鼠、防蝇、防尘设施。
(二)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消毒、保洁设施,标识明显。餐具消毒采用热力方法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符合卫生要求。
(三)配备食品贮存、冷藏、冷冻设施,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
(四)餐厨废弃物应存放在加盖的垃圾桶(箱)内,及时清理。
(五)应为学生提供洗手设施,卫生间应为水冲式厕所,具有排风设施。
第十三条 人员。
(一)托餐场所经营者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托餐场所应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二)操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操作能力,掌握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取得《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操作人员有咳嗽、腹泻、流鼻涕、发热、呕吐、手外伤等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加工制作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操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应做到:
1、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
2、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工作时不戴首饰、手表,不涂指甲油;
4、不在托餐场所内吸烟,不将个人药物、化妆品带入工作场所;
5、不得有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五)托餐场所在学生就餐期间,应至少配备1名管护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在托餐前应向托餐场所经营者提供身体健康证明,经营者应登记存档。
第十五条 供餐食品安全要求。
(一)应选择新鲜、安全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使用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化学添加物。购买原料应保留购物凭证,并进行验货登记。原料应定期查验,不得使用变质和过期食品。
(二)禁止向学生提供凉菜、生食海产品,禁止提供四季豆、豆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三)食品加工和贮存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四)加工工具、容器当餐用后及时洗净、消毒。加强保洁柜、冰箱的管理,定期清理消毒。
(五)食物当餐加工,烧熟煮透。加工完成后应在2小时之内提供给学生食用,隔餐剩余食品不得再次使用。
(六)禁止向学生提供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学生餐具不应与家庭其他成员餐具混用。
(七)供餐方式一律实行分餐制。
(八)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九)合理存放杀虫、灭鼠、灭蚊蝇的物品,杜绝污染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