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学生校外托餐场所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托餐场所的备案与管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2-19 15:42

第十六条 托餐场所开办前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将登记备案情况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托餐场所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附件1)。

(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原件与复印件(租赁房屋经营者应以房主名义申办,房主应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

(四)托餐场所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六)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应派专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每月对登记备案的托餐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改正。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向所在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报告辖区内从事托餐场所经营情况,及时反映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建立托餐场所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管理情况和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在每学期开学后1月内向市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报送本学期托餐场所登记备案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对有托餐场所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社会举报和投诉,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应按照分工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托餐场所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培训操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托餐场所经营者应具备一定的应急知识,按照规定报告,及时送患者就医,保留现场,保存剩余食物,协助相关部门控制相关人员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