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示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将推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
《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实行使用备案制,要求使用者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使用者个人信息、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证、供货方证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经营实行实名销售制,如实登记购买者个人信息、所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及用途,记录食品添加剂销售去向。上述信息资料和票据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陕西省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办法》于2015年4月3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办法》要求,我区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及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含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小作坊及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者等)都要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各级食药监部门要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程监管,督促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和遵守食品添加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食品添加剂“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和非法添加)问题,进一步保障了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各环节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