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出台《实施意见》 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来源:杨凌融媒体中心 作者:侯勃 发布时间:2020-09-17 09:40

近日,杨凌示范区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既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认真履职,与企业正常交往,又提醒民营企业经营者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为政商交往提供了一张“明白卡”。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杨凌示范区党工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的具体实践,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大部署。出台的《实施意见》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长远的眼光、更系统的思维谋划部署了构建什么样的政商关系、怎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以及如何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必将促进示范区新型政商关系整体提升、整体跨越。

《实施意见》从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倡导民营企业遵纪守法诚信从商、营造政商交往良好氛围、建立行贿企业人员数据库和“黑名单”制度、强化监督保障措施等七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着力形成杨凌示范区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之间的“亲”和“清”的关系。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实施意见》旗帜鲜明地鼓励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单位)及其公职人员,既要做到“亲”商不能挟私,又要做到“清”商主动作为,坦荡真诚同 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包括: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单位)及其公职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杜绝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的行为。民营企业经营要积极主动同党工委、管委会及职能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

此外,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引导激励广大干部勇于担当作为、崇尚务实重干。民营企业经营者要履行社会责任,争当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共同营造诚信守法、风清气正、交往有道、 廉洁高效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单位)及其公职人员要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党委(党组)和职能部门要坚决破除影响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各种屏障和壁垒,坚决纠正搞选择性执法、简单化执法和戴着有色眼镜落实政策等问题,坚决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经营,切实让民营企业从国家政策中增强获得感,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同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主动担当作为,积极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

值得一提的是,对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进一步加大了精准执纪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 搞变通的行为,严肃查处在推进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在公共资源配置、 公共资产处置、公共资金拨付、公共产品供给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查处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问题,坚决查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以及不讲诚信、新官不理旧事等官僚主 义问题,坚决查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纪违法行为,以严肃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倒逼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履职尽责、转变作风,全心全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公职人员在与民营企业交往中,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党政机关及国家公职人员政商交往“负面清单”,不得有《杨凌示范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十要十不准”清单》中的各类负面行为,做到 “十不准”,同 时要坦荡真诚、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做好“十要”。

倡导民营企业遵纪守法诚信从商

如何引导民营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交往中,积极响应“五个倡导”:

倡导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内涵和意义,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提振抢抓机遇、加快发展、 做优做强的坚定信心;倡导企业及企业管理人员积极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国家重大战略和省委重要决策部署、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助力实现新时代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倡导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发声、建言献策,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及领导干部的工作对接、联系沟通,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献良策;倡导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搞利益输送,不拉拢腐蚀公职人员,不干扰党工委、管委会工作,不利用特点关系搞不正当市场竞争;倡导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欠薪、不逃税、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营造政商交往良好氛围

营造政商交往良好氛围,有利于破除各种束缚、创新发展活力的桎梏,让企业发展的动能得到充分释放。

《实施意见》指出,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浓厚的廉洁氛围,着力为企业展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在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方面,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继续压缩并优化审批流程,充分发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严格执行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制度,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加大对“马上就办”、首办负责制、 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结果反馈制等制度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企业的办事效率。

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界限,依法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依规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依法审慎使用调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在营造浓厚廉洁氛围方面,要充分发挥示范区党工委党校 (行政学院)、廉政文化教育基地的作用,邀请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走进党校、廉政文化基地接受廉政文化熏陶和洗礼,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将廉洁文化、家风立德等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民营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示范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健康发展。

建立行贿企业、人员数据库和“黑名单”制度

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构建政商亲情关系的关键一招,不仅可以铲除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的土壤,更有利于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实施意见》明确,要按照“行贿受贿一起查”的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情况通报和线索移送等协调配合机制,形成“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工作合力,加大对“围猎者”的查处力度,形成强大威慑。对企业及企业经营者违反廉洁承诺书的行为或者行贿企业或企业经营者多次行 贿、数额巨大、反复拉拢腐蚀党员领导干部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行为,及时将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纳入行贿企业、 人员数据库“黑名单”。

需要提醒的是,纳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企业经营者,在行政许可、评先创优、资格评定、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限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金融信贷等领域予以制约;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进入示范区发展,取消其参与示范区建设各项事业投标资格。

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 要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纳入重点工作安排,切实担负起构建 亲清政商关系的政治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重商、尊商、亲商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为推动示范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坚持严管厚爱,加强对公职人员落实“负面清单”的监督,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公职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其合法权益不予保护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加大对公职人员与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交往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例通报力度,强化对党员干部警示教育。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运用“12388”监督举报 电话和“12345”市民热线,对民营企业维权举报集中受理,建立专门台账,限时办结并及时反馈。严肃查处作风不实、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强化容错纠错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出于公心、不涉私利、担当尽责,因敢闯敢试、敢抓敢管出现工作失误和错误的组织和个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