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陕西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26 10:00

1.西安查处生产、销售侵犯北京冬奥会“冰墩墩”著作权案

2022年2月,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接辖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称有人在网上销售涉嫌假冒伪劣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产品。公安新城分局成立“2·23”侵犯知识产权案专案组进行侦办,共抓获涉案人员20余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3人,捣毁生产、加工、销售窝点6处,用于生产侵权“冰墩墩”的大型车床4台、亚克力镭雕机器6台,侵权相关产品10万余件,涉案金额达1100万元,查扣“冰墩墩”侵权产品近4000件。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成等人犯有侵犯著作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2.榆林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案

2022年5月,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对被告人王某军提起公诉。经查实,王某军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带菌的“希森6号”商品薯冒充“希森6号”种薯向靖边县张某等农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3万余元。张某等农户种植后出现部分种子未发芽和生长过程中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及地下薯块腐烂现象。涉案种子造成张某等农户损失47.2万余元。2022年8月30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

3.安康查处销售侵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4月,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某批发部邓某,先后两次购进外包装标注有“六个纯核桃”字样的植物蛋白饮料共计700箱,已全部销售。邓某销售的“六个纯核桃”植物蛋白饮料,其包装标注的“六个纯核桃”字样与“六个核桃”商标持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核桃植物蛋白饮料所使用的文字、商标标识、图形及外包装装潢等元素高度近似,属于侵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2年6月,石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04.17元;2.罚款19443元。

4.宝鸡查处侵犯“宝岛眼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7月,宝鸡市市场监管局在对陈仓区某宝岛眼镜店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门头为“全国连锁宝岛眼镜某分店”,其服务台背景墙正中标有“宝岛眼镜”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宝岛”字样和图形标识的相关证明文件及销售记录等材料。对上述事实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也承认自己并非“全国连锁宝岛眼镜某分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宝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罚款。

5.汉中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罪案

2022年5月,汉中市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实,曹某华在2011年至2022年5月期间,从来源不明的厂家多次购进多种无药品标签的产品和印有药品名称的标签,用打码器印上日期后,将药品标签贴在药品瓶身上,以此冒充药品对外销售,并印制《健康之路》宣传册和药品说明书向全国各地邮寄宣传,冒充北京市红十字医院中医专家门诊大夫向患者销售上述涉嫌假药,销售金额达92164元。被查获涉嫌侵权药品货值金额13358元。经有关部门认定涉案产品为假药。曹某华上述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汉台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6.商洛查处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定了!端午、国庆放假时间来喽,一起来看看吧》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美术作品。2022年1月10日,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22年1月25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删除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

7.渭南查处销售假冒外观专利商品案

2022年9月,华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渭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华阴第一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银领牌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标注的外观图案设计专利号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码不一致,该产品标注的外观专利号码没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任何授权也无授权使用证书,属假冒外观专利产品,当事人承认其销售假冒专利号商品的事实。同时查明该批“银领牌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共销售16盒,进价20元/盒,零售价88元/盒,违法所得共计1088元。华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88元;罚款1088元。

8.咸阳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汽油案

2022年1月,咸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寿某加油站经营的92号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硫含量、苯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四个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GB17930-2016《车用汽油》(ⅥA)92号要求,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1年10月,该加油站从陕西某能源公司购进92号车用汽油9吨,在供货方未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即对前来加油的汽车、摩托车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595.88元;2.罚款99451.05元。

9.铜川查处侵犯“津成”电缆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2月2日,铜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铜川新区某水暖大全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线管标签标示有“津成®”“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和山路6号”的电线电缆79卷,经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鉴定,该79卷电线电缆均系假冒天津市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津成”牌电线电缆产品。铜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79卷;2.罚款2000元。

10.延安查处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3月24日,延安市甘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甘泉县道镇某门市部正在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检查,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复合肥料11吨,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共计23925元,共获利19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甘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5元;2.罚款119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