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车通道管理的通告
今年12月2日,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一高层商住楼发生火灾,因消防车通道被停放车辆堵塞影响火灾扑救,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为深刻吸取经验教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消防车通道管理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作为火灾发生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 一旦遭到占用、堵塞将延误灭火救援时机,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导致火灾发生时消防车无法及时进入而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以下维护管理职责:
1、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2、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3、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4、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5、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6、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7、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派出所要按照《消防法》规定,依法加强对居民楼院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单位堵塞、占用、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查处,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公民消防意识;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车辆违规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理。
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情况的检查指导;对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要组织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
对违法本通告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发现违规堵塞、占用、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告有效途径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