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的报废年限、维护周期等相关要求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作者:消防支队 发布时间:2019-12-10 10:00

1 消防供配电设施


1 消防供配电设施


5.1.3 蓄电池达到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变形、锈蚀、漏液等现象,经测试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应报废。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3.1 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报废条件及处理方式应符 合 GB 29837 的规定。
5.2.3.2 蓄电池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5.3.3.1 组装消防水箱如通过紧固螺栓或内补胶的方法处理后仍渗漏,或组件出现裂纹等缺陷应报废。

5.3.3.2 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额定流量下扬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经维修仍与设计偏离度大于10%时应报废;柴油机消防泵启动蓄电池无法正常充电的蓄电池应报废。

5.3.3.3 气压给水装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4 水泵接合器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5 管网和支吊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钢管出现1处以上

“砂眼”的管段应报废。

5.3.3.6 阀门、止回阀、电动阀、电磁阀、水泵控制阀出现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维修后仍漏水的应报废。

5.3.3.7 减压阀本体、法兰锈蚀面积达到1/3应报废,无法更换同规格配件或更换后仍不合格应报废。

5.3.3.8 出现以下情况的安全阀、过滤器、压力表及附件,经维修无效的应报废:

a) 安全阀开启或回座压力不在设计压力范围内或漏水;

b) 指针不能归零且偏差超过±5%;

c) 表盘破碎、表盘刻度不清晰、抗震表漏液;

d) 过滤器本体锈蚀面积达到1/3,或滤网锈蚀面积达到1/3且无法更换同规格滤网。

5.3.3.9 室外消火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3.3.10 室内消火栓锈蚀面积达到 1/3 或维修后仍漏水应报废。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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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1 报警阀组出现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4.3.2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本体出现严重变形或锈蚀、裂纹、电气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时应报废;喷头溅水盘严重变形、热敏器件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 水喷雾灭火系统 


5.5.3.1 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5.3.2 雨淋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6 细水雾灭火系统


5.6.3.1 喷头有明显损伤、变形、损坏无法修复或阻塞物、附着物无法清除时应报废。

5.6.3.2 瓶组符合 5.9.3.1 的相关规定时应报废。

5.6.3.3 区域阀组组件严重变形、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7 消防炮灭火系统 


5.7.3 消防炮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8 泡沫灭火系统


5.8.3.1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中的胶囊破损时应报废。

5.8.3.2 泡沫比例混合器锈蚀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3 泡沫喷头、泡沫枪外观出现碰撞变形或有明显机械损伤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4 泡沫罐罐体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8.3.5 泡沫液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

9 气体灭火系统


5.9.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 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 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 其他经检验不符合 GB 13075、GB 13004、TSG R0004 相关规定的。
5.9.3.2 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3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4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10 干粉灭火系统


5.10.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 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 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 经检验不符合GB 13075、GB 13004、TSG R0004相关规定的。
5.10.3.2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应报废。
5.10.3.3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应报废。

11 防烟排烟系统


11 防烟排烟系统

5.11.3 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应报废。

1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2.3.1 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5.12.3.2 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时应报废。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表面严重变形、锈蚀、漏液等情况时,也应报废。

5.12.3.3 照明灯具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四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13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13.3.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 GB 29837 的规定执行。

14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


5.14.3 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设备的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的产品应报废。报废应按照GB 29837的规定执行。

15 防火分隔设施


5.15.3.1 防火门监控器、门磁开关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GB 29364 的相关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15.3.2 电动闭门器、电磁释放器使用寿命不超过2万次,达到使用寿命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 GB 29364 的相关规定连接防火门监控器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16 消防电梯


5.16.3消防电梯迫降按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损坏严重且无法维修时,应按报废处理。

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17.3.1 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五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三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5.17.3.2 紧急切断装置使用年限为十年,超过使用年限应报废。

1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18.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


19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5.19.3.1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备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若继续使用应每年按 GB 28184 的相关 规定进行功能试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0 灭火器 


5.20.3.1 灭火器使用年限满足以下要求应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六年的;
b) 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自出厂日期起满十年的;
c) 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期满起十二年的。
5.20.3.2 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报废:
a) 气瓶(或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部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b) 气瓶(或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c) 气瓶(或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
5.20.3.3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永久性标识模糊,无法识别;
b) 灭火器气瓶(或筒体)被火烧过;
c) 气瓶(或筒体)严重变形;
d) 气瓶(或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瓶体(或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e) 气瓶(或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 气瓶(或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 由非合法维修机构维修过的灭火器;
h)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以上标准来源于《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 11/T 1620-2019,仅供参考。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9.2.7 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査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201-2010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6.1 报废条件
6.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
6.1.2 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本标准维修检测要求和接入复检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均应合格。并应每年抽取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a)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5进行SH1和SH2试验火的火灾灵敏度试验;
b)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6进行响应时间和动作温度试验;
c)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16280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d)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T21197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e)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15631进行火灾灵敏度试验。
6.1.3 产品未达到使用寿命但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报废:
a) 产品不能正常工作,且无法进行维修;
b)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
c) 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GB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
d)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15631的要求。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29837-20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9.0.5 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做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9.0.18 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及备用数量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当喷头上有异物时应及时清除。更换或安装喷头均应使用专用扳手。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1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14.0.6 阀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雨林阀的附属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14.0.7 每季度应对消火栓进行一次外观和漏水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消火栓应及时更换。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7.0.5 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1款~第5款规定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更换其蓄电池(组)。
附: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8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a. 破坏或丢失;
b. 标志的色度坐标及亮度因数超出其适用范围(参见附录C中表C1);
c. 逆向反射标志的逆向反射系数小于最小反射系数的50%(参见附录C中表C2);
d. 无法满足本标准第6.10.4、6.11.3、6.12和6.13条要求。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15630-1995

技术规范

6.0.2 减压阀及其组件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3 应定期对减压阀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对减压阀的易损件进行更换,每五年至少一次。
——《建筑给水减压阀应用技术规程》 CECS10:2013 
6.0.4 干粉灭火装置应分别按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月检、年检和5年检查。
3 干粉灭火装置生产5年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维护:
1)对同一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使用的同一批次的贮压式灭火装置,应随机抽取2具,对充装的干粉灭火剂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若发现干粉灭火剂结块,应更换该灭火装置的干粉灭火剂,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应更换该批次所有灭火装置内的干粉灭火剂。
2)对非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到期的灭火装置。
3)应根据引发器的使用年限按时更换引发器,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4)非贮压式干粉灭火装置的贮存容器再充装前或每5年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6.0.5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部件应立即更换,并应使灭火装置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干粉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CECS322-2012
6.2.4 当采用厨房设备专用灭火剂时,每3年应更换灭火剂。
6.2.5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装置组件应立即更换,并应使装置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CECS233-2007
8.0.6 对探火管应按生产单位标示的使用寿命定期更换。
——《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CECS345-2013

各类消防设施维护周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要点与维护周期

2、火灭火系统(消火栓、自喷):

» 水灭火设施水压等相关

» 水灭火系统维护要点与维护周期

3、防烟、排烟系统:

»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维护要点与维护周期

4、气体灭火系统:

»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要点与维护周期

5、灭火器:

»  灭火器周期性维护要求~ 

»  灭火器的配置验收、检查维护,您做对了吗?

6、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维护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7.0.5 每年应按表7.0.5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年度检查可根据检查计划,按月度、季度逐步进行;

2 月度、季度的检查数量应符合表7.0.5的规定;

3 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4 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应急工作持续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3.2.4条第1款~第5款规定时,应更换相应系统设备或更换其蓄电池(组)。

7、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维护要求: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77-2014 

8.0.5 每日应对防火卷帘下部、常开式防火门门口处、活动式防火窗窗口处进行一次检查,并应清除妨碍设备启闭的物品。 

8.0.6  每季度应对防火卷帘、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窗的下列功能进行一次检查: 

1 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控制器或按钮盒上的控制按钮,检查防火卷帘上升、下降、停止功能。

2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手动速放装置,检查防火卷帘依靠自重恒速下降功能。

3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的手动拉链,检查防火卷帘升、降功能,且无滑行撞击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