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记者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8月启动了《条例》修法工作。2020年3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修订后的《条例》。
《条例》从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了秦岭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规定了秦岭保护范围内的6类禁止行为,分别是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新建高尔夫球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明确了秦岭山体坡底以上区域,除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外的5类禁止行为,分别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水电站,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度假山庄,削山造地、挖地造湖。
此次《条例》的修订实施是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也为建设生态西安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