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记者从省知识产权局获悉:日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知识产权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对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引导,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地方试点工作开展。
《管理办法》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及管理事项进行了明确,分总则、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等5个章节,共计28条;明确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目的、适用范围、登记原则及登记部门以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具体事项、登记申请人的条件及登记主体的权益等。
《管理办法》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申请人应当是数据处理者,包括对数据集合做出创造性劳动和其他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作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机构进行电子数据存证或者证据保全公证。
《管理办法》指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有序、诚实信用、自愿高效、促进流通、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登记的数据,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机构进行电子数据存证或者证据保全公证。提供数据公证存证和可信技术存证的平台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
《管理办法》规范了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加强了数据知识产权管理,维护了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对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使用,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支撑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