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来源: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作者: 示范区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26 09:57

杨凌示范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的通知

 

杨肺炎办函〔2020〕10号

 

杨陵区委、区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驻区各单位:

为做好杨凌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引导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 号)、《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杨凌实际,特制定《杨凌示范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5月25日

 


杨凌示范区常态化疫情防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一、需要佩戴口罩的情形

(一)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 1 米距离接触时应佩戴口罩,包括:公交、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厢式电梯;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等室内场馆;影剧院、网吧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人员密集的办公、会议、会展等场所;通风条件不良情况下,多人办公或聚集时。

(二)公众前往医疗机构就医或陪护等应佩戴口罩。

(三)以下从业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口罩,包括:

1. 有职业防护需要的人员,包括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

2. 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且需要与不同人群频繁接触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

3.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校门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以及托幼机构教师、晨午晚检时的工作人员等。

(四)有发热、鼻塞、流涕、咳嗽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前往公共场所(场合)时应佩戴口罩。

二、不需要佩戴口罩的情形

(一)室外环境 

原则上可以不佩戴口罩,但人员之间应保持 1 米以上社交距离,避免人员聚集。

(二)室内环境 

1. 家庭、私家车内。家中成员健康、私家车无外人乘坐的情况下不需要佩戴口罩。

2. 室内工作、会议场所。通风良好,熟悉彼此健康状况, 有条件保持人员 1 米以上距离可以不佩戴口罩。

三、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人员科学配戴口罩情形

(一)中小学校

1. 学生应随身备用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杨凌示范区当前属于低风险地区,校园内学生不需佩戴口罩。教师授课时不需佩戴口罩。

2. 在校期间,教职工或学生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经校医初筛,属于原因不明发热、咳嗽的,应当立即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第一时间采取隔离,并拨打 120 等待救护车接送至示范区医院就医。尽量避免乘坐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院,并全程佩戴口罩。

(二)托幼机构 

婴幼儿应在充分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离家到托幼机构,因其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佩戴口罩。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保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食堂工作人员还应穿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清洁消毒人员在配制和使用化学消毒剂时,应做好个人防护。

四、其他情形

未告知事项,请遵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 号)、《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如疫情风险等级发生变化,请遵照最新要求采取相关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