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实现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精准打击,形成扫黑除恶压倒性态势,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杨凌严打十一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1.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2.插手、破坏征地拆迁、破坏农村发展、破坏小区业委会正常选举及履行职能,危害治安的黑恶势力。
3.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非正常信访、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煽动、组织人员围攻政府机关、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的黑恶势力。
4.强占各类农贸市场、建材市场、交通运输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恶意竞标、强揽工程、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沙霸”等黑恶势力。
5.采取“职业化”“组织化”方式,蓄意滋事,插手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债务纠纷、邻里矛盾等,替人摆平事端、非法讨债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6.开设赌场及放贷,操控娱乐场所,聚众赌博,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枪、抢、盗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有组织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诈骗的黑恶势力。
7.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通过高利放贷、恶意逃债、虚假诉讼等手段,借助“现金贷”“校园贷”等方式,巧取豪夺经济利益的黑恶势力。
8.有组织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9.为上述黑恶势力的上、下游违法犯罪(洗钱、贩毒、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相关行为。
10.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钱捞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违法犯罪行为。
11.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