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系列导读③ 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原文】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导读】 
      明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一重要指示体现了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的内在要求,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依据。 
      提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的具体规定。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委组织、宣传、政法等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进入安全生产委员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明确地方各级党委的具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11·22”事故现场考察时强调,党委要管大事,发展是大事,安全生产也是大事。据此,并结合党委职责规定,《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的7条具体责任。 
      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政府职责要求,《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8条具体安全生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