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省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暨尾矿库治理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非煤矿山企业“两节”、“两会”后复产复建安全生产验收工作,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验收对象严格验收程序
(一)验收对象
“两节”、“两会”后复产和复建对象主要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或处于合法基建状态的,因“两节”、“两会”期间阶段性停产停建或其他原因停产停建,目前拟恢复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二)严格复产复建企业验收程序
1.“两节”、“两会”期间临时停产停建不满3个月的矿山企业,节后需要恢复生产或建设的,企业应向县(区)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复建申请。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复产复建验收合格后,下达复产复建通知书恢复生产建设。
2.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停产停建3个月以上1年以内,“两节”、“两会”后需要恢复生产或建设的,企业应向原下达停产停建通知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产复建申请。该安全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复产复建验收,验收合格后,书面通知企业恢复生产或建设活动。
3.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停产1年以上,“两节”、“两会”后需要恢复生产的,企业应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现状评价报告,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向其直接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该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复工复产验收。
4.中省属集团公司权属子公司、分公司及下一级生产作业单位矿山企业的复产复建验收,由其直接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集团公司派员参加,一并进行验收合格后,由该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复产复建通知。
5.验收合格后,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复产复建通知抄送同级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报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
二、严格复产复建企业安全管理
(一)制定复产复建工作方案。企业应当制定生产系统复产复建工作方案,方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与验收申请一并上报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二)强化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矿山重点检查通风、排水、提升、运输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以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配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的情况;露天矿山重点检查是否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凿岩铲装运输作业是否机械化;尾矿库重点检查筑坝、堆存、排洪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滩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符合排洪防汛要求等。
(三)落实复产复建验收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一个企业一个监管主体”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开展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做到合格一个验收一个,验收一个复产一个。中省属集团公司要督促下属矿山企业严格复产复建验收标准和程序,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四)强化外包作业安全监管工作。复产复建矿山应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要求,结合我省今年开展的外包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要求,重点强化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与外包工程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要从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违约责任等方面,扎实做好外包单位安全监管工作。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尤其地下矿山通风、提升、排水、运输等系统不完善,或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工艺,且短期内整改无望的,一律不得通过复产复建验收,并下达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指令;擅自组织复产复建的,一律停产整顿并按上限处罚;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政府社会信用信息网上公示。对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坚决遏制和防范非法开采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