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11月13日印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现将有关内容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