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推进重大隐患挂牌治理的实施意见

杨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示范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79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和销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规定,遵循分级负责、挂牌督办、跟踪问效、治理销号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标本兼治、重在治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挂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示范区挂牌督办。

(一)上级部门明确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二)示范区开展大检查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三)治理难度较大需由示范区安委会或行业监管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四)涉及两个以上示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且治理难度大的事故隐患。

(五)需企业停产整顿的事故隐患。

(六)示范区安委会认为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三、挂牌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采取自上而下、逐级下达的办法,按照收集、研判、决定、下达、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收集。示范区安委办根据全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动态,收集需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信息。示范区、杨陵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杨陵区安委会认为需示范区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后及时上报示范区安委会办公室。

(二)研判。示范区安委办汇总分析,提出挂牌督办意见。

(三)决定。示范区安委办将拟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安委会负责人审查批准。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

(四)下达。示范区安委会负责人批准后,以示范区安委会的名义向杨陵区安委会、示范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隐患基本情况、行业分类、治理责任单位、属地监管单位、行业督办单位、整改时限等要素。

(五)公示。示范区安委办及时在区内主流媒体或管委会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四、整改治理

对示范区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按照“一隐患一方案”和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求,逐条逐项进行治理,确保不留后患、不留死角。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治理方案,坚决落实隐患整改治理任务,并每月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情况。

(二)行业督办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挂牌、治理、延期和销号全程督办 。每月组织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督查检查,并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本级安委办。

(三)属地监管单位。杨陵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示范区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纳入本级挂牌督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所属生产和经营单位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自下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示范区安委办备案,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方案落实整改。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杨陵区安委办每月3日前将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报示范区安委办,直至隐患整改销号完毕。

五、销号程序

重大事故隐患销号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审核批准的办法。

(一)企业申请。示范区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完成整改任务的,向所在地安委办提出销号申请。

(二)杨陵区、镇办申报。杨陵区安委办收到生产经营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提出销号意见,以区安委办名义报示范区安委办和示范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杨陵区安委办已经进行现场审核的,示范区安委办不再组织进行现场审核。

(三)审查批准。示范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对隐患治理情况审核验收,并示范区安委办提出销号意见。示范区安委办进行现场抽查、资料审核后,报安委会负责人审批。

(四)批复。示范区安委办批复销号;由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由示范区安委办负责抽查、资料审核后,报省安委办,由省安委办负责批复销号。

六、延期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方案规定时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原则上不予延期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关停。

(二)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整改的,先依法予以处罚,再逐级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监管部门会同专家审核,并研究确定延期时限后,报示范区安委办审查,参照销号申请的程序,经示范区安委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期。

七、检查考核

(一)检查。示范区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自挂牌之日起,杨陵区安委会和示范区各部门要将隐患单位纳入重点检查和监管范围,严格落实企业周自查、镇办月排查、县区季检查、示范区督查“四级检查”,加大检查督查的频次和力度,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整改,及时查处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整改责任、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通报。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门、杨陵区安委办和各各单位要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动态,建立信息报送和定期通报制度,交流经验,推进工作。示范区安委办每月形成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报表,每季度公开通报一次重大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三)考核。示范区安委办将挂牌督办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纳入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凡是未按期完成整改治理任务的,均要扣除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相应评分;未按期完成整改且未按程序申请延期的,将扣除全部安全生产工作评分;对于无故拖延整改进度,导致隐患未按期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逾期不整改也未批准延期整改的,一律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对隐患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严格问责;对因隐患整改治理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