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陕安委办〔2015〕58号)和《关于陕西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安监〔2016〕1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工贸行业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特制定了《陕西省工贸行业二级标准化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7日
陕西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和《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陕安委办〔2015〕58号)等相关规定精神,加强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指导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建设、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最高。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相关行业评定标准,结合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要求进行创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贸行业企业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个行业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依据企业自评后自愿申请、评审单位评审、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进行,企业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单位对评审的结论负责。评审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陕西省安全监管局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工贸处负责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组织工作。工贸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工贸企业在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自评的同时,还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表》、《冶金、有色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陕安委办〔2016〕7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对照核查,发现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或存在企业岗位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体系有违要求的,必须整改完成后,上报自评报告。
第八条 工贸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9006-2010),并参照工贸行业有关评定标准,结合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要求进行创建。对于尚未制定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原则上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进行评定。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企业自评。企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化规范建立标准化体系并良好运行后,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的自评工作组,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评审申请。申请标准化二级等级的企业,自评达标后,经上级集团公司、企业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评审(复评)申请,同时提交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企业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1,自评报告式样见附件2)。
(一)工贸企业申请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一式3份;
2.自评报告一式3份;
3.自评扣分项汇总表一式3份;
4.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序装订成册),包括:
(1)企业概况(主要内容:企业性质或股权结构、地理位置和周边四邻情况、主要产品种类/产量/年用量/用途、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分支机构或多个现场〈包括临时现场〉情况、与评审单位的合作意向协议复印件等);
(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平面布置图;
(5)主要生产工艺流程、选用的主要装置及设备设施情况;
(6)重大危险源清单及企业岗位风险分级管控资料;
(7)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8)其他。
(二)申请二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贸行业企业自评得分≥80分,国家对相关工贸行业评定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2)申请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2012年以前建设的项目已进行企业安全现状评估,并形成结论。2012年以后新建项目按规定履行国家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4)建立并有效运行企业岗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无缺项;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行业评定标准中的企业安全绩效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收到评审申请后,省安全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企业从公告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1家评审单位,并将选定的评审单位反馈省安全监管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自评报告,结合企业规模及生产工艺,成立至少由5名评审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组,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评审报告(式样见附件3)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省安全监管局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结果未达到二级标准化等级的,申请企业可在进一步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三条 公告。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省安全监管局将在政务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要求执行(证书样式见附件4,牌匾样式见附件5)。
第三章 评审单位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的基本条件。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要求确定,并向社会公告(评审单位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6),并根据评审单位的人员专业构成、技术条件及在本省开展业务等情况认定其评审行业范围。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社团组织、技术支撑单位或具有乙级以上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冶金、有色冶炼、含有铸造工艺的机械制造等高危行业,需具有乙级以上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
(2)在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3)有健全的评审工作管理制度、评审文件,评审档案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不少于10名专职标准化评审人员,每个评审范围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行业专业技术需求相符合、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本行业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5)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承担指定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2)依法依规、公正客观进行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3)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客观公正的评审报告,对评审结果全面负责;
(4)评审单位在依据相关行业评定标准进行评审的同时,还应对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表》、《冶金、有色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对标核查,发现企业存在缺项或问题的,必须明确提出整改意见,未经整改合格,评审单位不得提交合格结论的评审报告。
(5)接受评审组织单位的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行为规范:
(1)应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2)应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以挂靠等名义使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
(3)评审单位应严格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4)评审单位应按规范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汇总报送评审组织单位。
(5)评审单位应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工作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7)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配合做好日常管理及检查。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工作流程:
(1)评审单位应与被评审单位签订评审合同,明确评审的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评审方案,经企业同意后,填写项目评审告知书(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7)提前5个工作日,报省安监局工贸处。在现场评审前,先进行标准化创建文件资料的评审,文件资料评审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评审。
(2)现场评审,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申请企业所属行业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和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熟悉评审企业主要生产工艺高级专业职称的评审专家;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评审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由评审组长说明评审的目的、范围和依据,确定评审计划及评审进度,简要介绍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4)实施评审。评审人员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现场评审,获得客观证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和分值。
(5)评审组内部会议。现场评审后,评审负责人应召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评审,对给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评审证据进行汇总,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观的评价和评分意见,并给出总体评价结论和等级推荐意见。
(6)情况通报。在总结会议前,评审组长应事先向企业管理层简要通报评审情况。
(7)评审末次会议。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宣布评审结果,提出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8)工贸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应依据整改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复核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评审人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第十九条 现场评审全部结束后,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省安监局工贸处提交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须延长评审时间的,经评审组织单位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是指评审单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员及评审专家。
(1)评审员。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以上学历,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含)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且通过由省安全监管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2)评审专家。具有10年以上工贸行业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通过由省安全监管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或是省安全监管局公布的专家库内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不擅自更改、简化评审程序及内容;
(5)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被评审单位负责人提出应予回避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6)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 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评审报告分为评审报告表、正文及附件(详见附件3中的评审报告编写提纲)。评审报告对要求评审的内容不得漏项缺项,对多个生产系统按各自评分标准分别评定,统一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并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企业岗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情况进行阐述,按要求编写装订成册后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第六章 复 评
第二十四条 期满复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单位资格有效期为3年。评审资格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评审单位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复评申请
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复评,如工贸行业标准化二级相关评定标准发生变化,应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1)按照规定每年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2)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运行企业岗位分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
(3)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5)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企业岗位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等项工作有机结合,相互统一,互为补充,并实施动态化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对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实施动态监管,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企业进行抽查,对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企业;对未进行岗位风险分级管控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措施执行不力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标检查不合格的,取消二级标准化企业等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对达到二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做为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年度评先创优以及标准化晋级的重要参考,其标准化评审报告可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省安全监管局结合本省实际,在工贸行业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范围内,树立二级标准化示范企业和二级标准化评审示范单位。引导全省工贸行业二级标准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核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4)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10%以上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5)发生具有重大影响事故的;
(6)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抽查时,发现达标企业不符合相关考评标准要求的;
(7)二级工贸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半年内需申请复评,复评不合格的;
(8)工贸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省安全监管局交回证书、牌匾,并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标准化评审资格:
(1)评审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审活动的;
(2)评审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审工作中存在重大疏漏的;
(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开展企业现场评审的;
(4)泄露被评审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5)以挂靠等名义使用非本评审单位的人员进行评审工作的;
(6)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的;
(7)转包安全标准化评审项目的;
(8)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9)拒绝、阻碍或不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10)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每年将对评审单位提出的标准化二级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并对督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之前有关工贸企业标准化二级评审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