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现将《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杨管安委办发〔2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企业遵照执行。
杨凌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2017年3月12日
杨凌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有抢险救灾过程、需要进行事故调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可委托事故单位进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事故单位要及时将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书面报示范区安委办。
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由事故调查组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各级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评估组组长原则上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有关单位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参加。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的,由该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评估组组长。
评估组组长负责召集人员,分配评估任务,全面负责和协调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评估组组长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请应急专家参加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专家一般不参加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评估组成立后,应全面了解、掌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第六条 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七条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指挥情况;
(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七)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一)相关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
第八条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评估组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结合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对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评估组对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的评估内容包括: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政府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第十条 评估组应当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 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并于本年底之前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险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但损害未达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的事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