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省和示范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安全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杨凌示范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是指以明确企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为基础,以各岗位履行责任的记录和监督检查履职情况为主线,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和监管部门对标监督、检查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实现安全责任可追溯。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考核标准等,如实记录履职情况,保证生产经营全过程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生产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检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保障安全责任制有效实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为直接责任人,企业内应明确安全责任追溯的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检验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环节。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根据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迅速查找和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追溯责任人员履行安全责任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安全责任落实管理、安全投入管理、安全培训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明确各关键环节的记录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施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安全管理各环节的相关信息,记录应当采取纸质记录,并由责任人员签字。
第九条 对履行安全责任情况应当记录而没有记录,或记录不属实以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履行职责的,应视为未履行安全责任,应当追溯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 对未履行安全责任导致事故发生,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第十一条 履行安全责任的相关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重要设备采购等重点环节档案资料应当长期存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示范区、杨陵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对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还应当追溯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省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