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协调机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单一部门难以解决问题的,应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1.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并呈蔓延之势,安全生产秩序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跨行业(领域)、跨镇办且安全生产问题特别严重的;

3.生产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存在严重漏洞死角的;

4.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或较大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

5.各类安全生产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督查活动,及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开展的;

6.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实施联合执法的;

7.示范区安委办认为其他需要启动联合执法的。

第四条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杨陵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的原则,一般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有关单位会商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到跨行业(领域)、跨镇办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可由同级或上级安委办牵头组织实施或指令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示范区、杨陵区安委办每年年初可制定年度联合执法计划。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经常分析主管(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认为需要启动联合执法行动的,应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的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然后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的时间、方法、步骤、内容、重点等事项。

第七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既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增强执法合力。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不得重复处罚。联合执法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移交其他有权部门处理。

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根据实际执法项目,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完成;如果实际执法项目有较高专业要求的,可邀请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工作,提高联合执法的实效性、科学性。

第九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及时采取召开联合执法分析评估会等形式,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将联合执法情况10日内报告同级安委会。

第十条 杨陵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联合执法制度。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