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中省及示范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杨陵区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组织评估。根据工作需要,示范区可以评估一般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条 评估对象包括事故相关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评估对象涉及多个镇办的,由杨陵区人民政府组织评估,涉及的镇办负责配合。评估过程可延伸至与事故发生单位同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验证事故发生地政府属地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应当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杨陵区人民政府在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组成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第七条 根据政府授权,评估组可由示范区、杨陵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牵头,成员由安监部门、公安、工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邀请纪委监委、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必要时评估组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具有与事故发生单位类别相关联的专业技能机构)或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加。

第八条 评估组各成员单位、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评估:

(一)安监部门负责提交本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情况;承担所负责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二)公安机关负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交所管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单位相关管理措施是否整改到位,以及本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行政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情况;

(四)纪委监委负责提交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党员、监察对象的问责处理落实情况;

(五)检察机关负责提交事故涉及职务犯罪人员落实司法追究情况;

(六)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负责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对技术性防范措施是否整改到位出具明确意见。

第九条 评估牵头部门负责汇总整理评估组各成员单位、邀请单位和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提交的评估情况材料,起草评估报告,经评估组讨论同意后报政府。

第十条 评估组依照下列方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开展评估: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列出评估清单;

(二)听取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三)向相关人员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四)收集相关文件、法律文书及相关音像资料;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全面检查,利用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六)评估人员应做好全程记录,必要时制作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等,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六)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八)评估组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评估组对未落实整改措施或处理意见的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并在评估报告中载明。

第十三条 评估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责令消除。

第十四条 评估组在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

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第十五条 评估组应当自组成后30日内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

评估报告经政府同意后,由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并报上一级安委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