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工贸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区内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区内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企业要对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摸排,没有配备、配足的企业要抓紧落实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并以企业文件下发到厂、车间、班组。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将各种职业卫生安全制度贯彻落实到生产经营中。
二、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增强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和保护意识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各企业要制定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到班组、到员工,培训记录要妥善保存,培训要注重效果,切实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和安全防护意识。
三、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积极开展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已建成投产未实施职业病危害“三同时”的企业要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严格程序及时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各企业要将职业危害申报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性工作来抓。没有完成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和变更的企业,于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报示范区经贸和安监局。
五、切实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与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等规定的12类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各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进一步提高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讲究工作实效,扎实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完善职业卫生基础性工作,履行企业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