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证照分离”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许可对象: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三) 许可数量:不限

(四) 许可费用:无

(五) 许可条件: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 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3.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第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六)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材料(复制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

(七)承诺许可期限:17个工作日(不含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

(八)许可程序:(见附件)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一)许可对象: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迖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除外)。

(二)许可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三)许可数量:不限

(四)许可费用:无

(五)许可条件:

1.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确保安全:

(1)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3)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建设;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工艺(以下筒称化工工艺),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北学品的作业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新建企业的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新建企业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生产或者储存区域)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 物的布置应当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3.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上述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4.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5.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应当制定、完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8.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于已经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10.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11.企业除符合以上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六)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渖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材料(复制件)。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承诺许可期限:22日(不含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

(八)许可程序:(见附件)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许可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三)许可數量:不限

(四)许可费用:无

(五)许可条件:

1.安全评价报告不能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完整、准确。

2.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主要技术、工艺确定,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5.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6.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六)申请人需要|是供的全部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七)承诺许可期限:22个工作日(不含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 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

(八)许可程序:(见附件)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许可对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许可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三)许可数量:不限

(四)许可费用:无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1.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2.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 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3.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7.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9.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10.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11.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繳纳保险费。

12.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13.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14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5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15.企业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六)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6.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1.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2.新建企业或新改扩建项目提供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复制件,以及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的验收意见。

13.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文件。

14.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

15.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承诺许可期限:2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所需时间)

(八)许可程序:(见附件)

五、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一)许可对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二)许可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菅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三)许可数量:《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安监〔2014〕50号)附件1《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布点控制指标》。

(四)许可费用:无

(五)许可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蓝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

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8.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9.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1条至第3条和第5条至第11条规定的条件。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上述第1条至第11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六)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

1.批发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猨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

5.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许可条件的第3、4、8、9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8.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制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承诺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间)。

(八)许可程序:(见附件)

六、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一)许可对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二)许可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三)许可数量: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四)许可费用:无

(五)许可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的要求。

8.经营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储药量应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的相关要求,由发证机关根据安全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并在零售许可证书上注明。

(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表;

2.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项目批准性文件;

3.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承诺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许可程序:(见附件)

陕西省安全生产“证照分离”行政许可流程图.png